被告:吴某,男,42岁,汉族,个体户,住西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吴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以被告吴某已自动偿还劳动报酬,没有必要继续诉讼为由,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