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辽宁贵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关宪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辽0103民初906号
所属地区:沈阳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03-16公开日期:2017-06-09
当事人:辽宁贵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关宪民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906号原告:辽宁贵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小河沿路5甲-13号4门。

法定代表人:肖月,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关宪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贵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关宪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辽宁贵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