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原告周喜兵与被告邵亚军、李渊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陕0802民初1215号
所属地区:榆林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03-09公开日期:2017-03-30
当事人:周喜兵,邵亚军,李渊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1215号原告:周喜兵。

被告:邵亚军。

被告:李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喜兵与被告邵亚军、李渊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喜兵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邵亚军、李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周喜兵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