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邵亚军。
被告:李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喜兵与被告邵亚军、李渊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喜兵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邵亚军、李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周喜兵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