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案外人彭丽明与西南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夏宫实业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异议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7)渝03执异27号
所属地区:重庆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7-03-20公开日期:2017-04-21
当事人:西南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夏宫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nan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3执异27号案外人:彭丽明,女,汉族,1969年2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代理人:张玉,重庆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慧丽,重庆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西南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冯时行路290号大正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5880393946。

法定代表人:叶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海娟,重庆华立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夏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县仙女山镇仙女路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67336495x5法定代表人:李习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云旗,该公司副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西南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夏宫实业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彭丽明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件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彭丽明称,我与重庆夏宫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夏宫公司)于2012年7月4日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向夏宫公司购买武隆县仙女山镇石梁子村夏宫仙女山假日国际社区钻石公寓负X号房屋,后因测绘变更门牌号为“夏宫仙女山假日国际社区”项目一期X幢负X号。

房屋价格为150000元,2011年10月12日已支付全部房款。

2013年2月5日该房屋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该房为案外人彭丽明财产。

现知悉,贵院准备对上述查封房屋进行评估拍卖。

因案外人彭丽明在查封前已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已支付全款并实际占有涉案房屋,由于开发商原因导致房屋被查封未能办理过户登记,案外人彭丽明对该房屋享有足以阻止或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利。

特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法院终止对该房屋的执行措施。

申请执行人称,法院在(2015)渝三中法民执字第00031执行案件中对仙女山镇“夏宫仙女山假日国际社区”项目一、二、三期的房屋查封是依法进行的,案外人彭丽明提出异议的房屋所在位置和本案查封房屋位置不一致,案外人所提出的异议不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29条的规定,故案外人彭丽明提出的异议不能排除本案执行,其异议请求应予驳回。

被执行人称,案外人提出的异议事实属实,其所购买的房屋实为法院查封的房屋,二者是一致的,案外人的异议请求应予支持。

本院查明,2012年7月4日,案外人彭丽明与夏宫公司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约定:案外人彭丽明购买夏宫公司预售的位于重庆市武隆县仙女山镇石梁子村夏宫仙女山假日国际社区钻石公寓负X号房屋,建筑面积约为36.79平方米,套内面积约为26.1平方米,房屋单价为4077.19元/平方米,房屋总价为人民币150000元;2012年8月30日前交房……。

案外人彭丽明于2011年10月12日向夏宫公司交纳了购房款150000元,2013年12月2日交纳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1811元。

2016年4月29日,夏宫公司向案外人彭丽明出具增值税发票,载明:付款方彭丽明,收款方重庆夏宫公司,不动产项目名称为夏宫仙女山假日国际社区钻石公寓,楼牌号为一期X幢负X号,建筑面积为36.79平方米,单价为4077.19元/平方米,金额为150000元,款项性质为购房款。

另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西南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夏宫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即(2015)渝三中法民执字第00031执行案件中,于2015年5月26日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夏宫公司名下的位于重庆市武隆县仙女山镇银杏大道1号夏宫仙女山假日国际社区一期、二期、三期的部分房产(系我院在审理(2014)渝三中法民初字第00094号案件中于2014年7月7日已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其中包括夏宫仙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