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陆晓波,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夏致国,该局宣传法制科科长。
被申请人冯福田,男,1982年6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兴化市,现住无锡市锡山区。
申请人无锡市锡山区环境保护局对被申请人冯福田行政处罚申请强制执行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行政行为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本院依法通知被申请人冯福田到庭听取其陈述、申辩意见,但被申请人冯福田放弃到庭陈述、申辩。
经审查,申请人无锡市锡山区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的锡山环罚决[2016]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合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无锡市锡山区环境保护局对被申请人冯福田作出的锡山环罚决[2016]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姚 坚审 判 员 黄 晔人民陪审员 朱田平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书 记 员 吴铭佳本案援引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一)不予受理;(二)驳回起诉;(三)管辖异议;(四)终结诉讼;(五)中止诉讼;(六)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