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张迎九,经理。
被申请人孝感市雄鑫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经济开发区北区长兴路车站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殷桂昌,经理。
申请人武汉信立泰纸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孝感市雄鑫包装有限公司帐上存款人民币35,406.62元。
申请人武汉信立泰纸业有限公司的担保人孙玉华以其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98号都市兰亭5栋1单元10层03室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信立泰纸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孝感市雄鑫包装有限公司帐上存款人民币35,406.62元;二、查封申请人武汉信立泰纸业有限公司的担保人孙玉华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98号都市兰亭5栋1单元10层03室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