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凌清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闽0304民初317号之二
所属地区:莆田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03-16公开日期:2017-07-28
当事人:凌清标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4民初317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荔城区支行,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文献东路80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4676510334J。

负责人:宋素琼,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为国、徐领航,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凌清标,男,196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村民,住莆田市秀屿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荔城区支行与凌清标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2017)荔民初字第317号民事裁定,查封凌清标所有的坐落于莆田市城厢区凤办新塘居委会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莆市房权证城厢区字第××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荔城区支行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荔城区支行以协商解决清楚为由,请求解除对凌清标所有的房产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凌清标所有的坐落于莆田××××区凤办新塘居委会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莆市房权证城厢区字第××号)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黄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