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思梦,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市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石洞子沟路北22号。
法定代表人:高志东,职务总经理。
被告:滦平县祥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平县滦平镇祥源小区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军,职务总经理。
被告:尹志军,男,1971年9月20日出生,住滦平县。
被告:苏海侠,女,1971年6月26日出生,住滦平县。
原告程军与被告承德市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滦平县祥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尹志军、苏海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程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0年原告因房屋拆迁,取得位于滦平城关祥源小区被告承德市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返迁楼一处,原告于2011年12月底入住该楼房,于2014年6月12日办理产权登记。
被告尹志军在原告楼上居住。
原告入住后发现卫生间房顶漏水,客厅、餐厅、厨房顶部也多处漏水,为此原告多次找被告及滦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解决,至今未解决。
因房屋漏水造成原告屋顶、墙体起皮脱落,装修损坏,门框变形,厨、卫墙砖潮湿,给原告的生活带来不便,造成原告经济损失。
原告认为被告承德市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滦平县祥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尽到物业管理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尹志军亦应承担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据法律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尹志军住址及联系方式无法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