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盛彬彬,大队长。
被执行人鲁怒,住重庆市九龙坡。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二大队申请执行NO:1875789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2017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事项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鲁怒于2016年6月11日0时56分驾驶渝×号重型货车在沪蓉高速公路出城方向1491KM路段实施了机动车未按规定喷涂放大的车牌号的违法行为。
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遂依据《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告知被执行人应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同时告知了被执行人如不服该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交通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6月11日送达给被执行人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依法申请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期限届满后也未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催告通知书》,被执行人仍未自觉履行。
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要求强制执行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100元及加处罚款100元。
经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