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邹文华,男,汉族,住湘潭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302民初364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欧泽华与被执行人邹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本案执行标的61320元,2017年1月1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执行申请书,同日立案。
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已执行到位62140元,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湘0302民初364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廖水波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宋双双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