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直属支行与段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川1002民初401号
所属地区:内江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03-22公开日期:2017-04-05
当事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直属支行,段敏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02民初40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直属支行,住所地内江市市中区广场路1、3、5、7、9、11、13、1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9065542023。

负责人:唐军,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兵,男,197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直属支行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魏,男,198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内江市市中区,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直属支行职工。

被告:段敏,女,197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内江市市中区。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直属支行与被告段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直属支行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直属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