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李刚与栗站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牟县人民法院案号:(2017)豫0122民初12号
所属地区:中牟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03-30公开日期:2017-04-06
当事人:李刚,栗站立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12号原告:李刚,男,生于1982年7月15日,汉族。

被告:栗站立,男,生于1979年1月10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刚与被告栗站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此案,原告李刚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刚申请撤回对被告栗站立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