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栗站立,男,生于1979年1月10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刚与被告栗站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此案,原告李刚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刚申请撤回对被告栗站立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