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江西省豫章监狱服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5日作出(2008)杭刑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认定项德建犯抢劫、强奸、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浙刑执字第658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
本院以(2014)洪刑执字第501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天。
执行机关江西省豫章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2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3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项德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
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表扬和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经委托江西省豫章监狱将罪犯项德建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项德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依照《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