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王保臣,任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范登年,该大队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薛春晓,该大队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杜旭鹏,男。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三勤务大队(梅溪)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杜旭鹏交通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08月06日作出411331-2001088791号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
在法定期限内,被处罚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被执行人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
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罚款及滞纳金。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三勤务大队(梅溪)认定杜旭鹏“于2016年08月06日18时41分,在南阳市中州路与文化路交叉口实施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代码1344)。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
”对杜旭鹏作出的处罚为:罚款100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三勤务大队(梅溪)申请的交通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