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刘万龙与高晓明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双辽市人民法院案号:(2017)吉0382财保16号
所属地区:双辽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裁判日期:2017-03-21公开日期:2017-05-26
当事人:刘万龙,高晓明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2财保16号申请人刘万龙,男,1952年4月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扶余县。

被申请人高晓明,男,1983年6月22日生,汉族,住双辽市。

申请人因其与被申请人高晓明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驾驶的吉C—C02**号越野车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万龙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吉C—C02**号越野车。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海涛代理审判员  陈 霞人民陪审员  单凯英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岩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吉0382财保16-1号申请人高晓明,男,1983年6月22日生,汉族,住双辽市东明镇铁洛村三屯。

被申请人刘万龙,男,1952年4月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扶余县长春岭镇石桥村2社。

申请人因其与刘万龙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供担保,现要求解除对高晓明驾驶的吉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