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高晓明,男,1983年6月22日生,汉族,住双辽市。
申请人因其与被申请人高晓明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驾驶的吉C—C02**号越野车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万龙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吉C—C02**号越野车。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海涛代理审判员 陈 霞人民陪审员 单凯英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岩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吉0382财保16-1号申请人高晓明,男,1983年6月22日生,汉族,住双辽市东明镇铁洛村三屯。
被申请人刘万龙,男,1952年4月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扶余县长春岭镇石桥村2社。
申请人因其与刘万龙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供担保,现要求解除对高晓明驾驶的吉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