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辽宁东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宋道宏,职务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秋冬与被执行人辽宁东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2015)于民二初字第0803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22918元给付义务。
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均无可供执行财产。
因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到被执行人工商注册地进行调查,未能找到被执行人,没有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且自本案立案之日起至今已超过三个月。
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于民二初字第080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