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长贵,男,194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素勤,女,194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三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解丽,安徽天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迪迪,男,199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影,女,197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良,男,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新城法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刘标、刘长贵、沈素勤与被上诉人刘迪迪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3民初43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刘标、刘长贵、沈素勤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刘标、刘长贵、沈素勤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