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刘标、刘长贵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7)皖16民终351号
所属地区:安徽省亳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日期:2017-03-03公开日期:2017-03-31
当事人:刘标,刘长贵,沈素勤,刘迪迪
案由:排除妨害纠纷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终3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标,男,197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长贵,男,194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素勤,女,194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三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解丽,安徽天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迪迪,男,199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影,女,197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良,男,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新城法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刘标、刘长贵、沈素勤与被上诉人刘迪迪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3民初43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刘标、刘长贵、沈素勤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刘标、刘长贵、沈素勤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