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尹龙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7)渝02刑更137号
所属地区:重庆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裁判日期:2017-03-13公开日期:2017-07-01
当事人:尹龙
案由:nan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刑更137号罪犯尹龙,男,汉族,生于1988年3月6日,重庆市梁平县人,现在重庆市三合监狱服刑。

梁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2014)梁法刑初字第002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尹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0元(未缴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9日交付执行。

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合监狱于2017年2月2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尹龙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

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尹龙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

上述事实,有罪犯尹龙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尹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情节、原判刑罚以及未积极执行财产刑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