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2014)梁法刑初字第002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尹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0元(未缴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9日交付执行。
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合监狱于2017年2月2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尹龙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
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尹龙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
上述事实,有罪犯尹龙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尹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情节、原判刑罚以及未积极执行财产刑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