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龚琳琳与黎宗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渝0111执3533号
所属地区:重庆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7-03-23公开日期:2018-09-05
当事人:龚琳琳,黎宗炳
案由:nan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1执3533号申请执行人:龚琳琳,女,汉族,1993年9月24日出生,贵州省仁怀市人,住贵州省仁怀市。

被执行人:黎宗炳,男,汉族,1963年9月29日,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

申请人龚琳琳申请执行黎宗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6)渝0111民初33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2016年11月21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龚琳琳申请执行黎宗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2016)渝0111民初33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23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6年11月30日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四查”、“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黎宗炳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龚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