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黎宗炳,男,汉族,1963年9月29日,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
申请人龚琳琳申请执行黎宗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6)渝0111民初33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2016年11月21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龚琳琳申请执行黎宗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2016)渝0111民初33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23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6年11月30日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四查”、“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黎宗炳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龚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