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袁国秀与重庆雅塑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渝0111执151号
所属地区:重庆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7-03-30公开日期:2018-09-05
当事人:袁国秀,重庆雅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nan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1执151号申请执行人:袁国秀,女,197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执行人:重庆雅塑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05387311E),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永益路五金厂片区旧改房1号。

法定代表人:刘明贵,总经理。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袁国秀与被执行人重庆雅塑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6)渝0111民初88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重庆雅塑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袁国秀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四查”和高级人民法院的“点对点”查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总对总”查询。

本院另案正在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

现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