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齐永灿与张雪云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长葛市人民法院案号:(2015)长民初字第03293号
所属地区:长葛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03-10公开日期:2017-05-08
当事人:齐永灿,张雪云
案由: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03293号原告:齐永灿,男,1963年8月26日生,汉族,住许昌县。

委托代理人:刘真强,许昌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雪云,女,1973年3月12日生,汉族,住新郑市。

委托代理人:蔡海民,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永灿诉被告张雪云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永灿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永灿撤回对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