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厦门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金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闽0213民初311号
所属地区:厦门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03-23公开日期:2017-08-30
当事人:厦门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金荣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3民初311号原告:厦门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高崎南路208号中骏集团大厦四、五楼(营业执照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高崎南路208号中骏集团大厦908室),组织机构代码61204823-2。

法定代表人:XX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明,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礼玉,员工。

被告:吴金荣,男,198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

原告厦门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金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受理。

原告厦门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吴金荣已缴交了相关的费用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