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江门市五邑中医院与郭廷尧合同纠纷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长宁县人民法院案号:(2017)川1524执244号
所属地区:长宁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7-03-16公开日期:2017-12-12
当事人:nan
案由:nan

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川1524执244号郭廷尧:你与江门市五邑中医院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9日作出的(2016)粤0703民初字3314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江门市五邑中医院于二O一七年三月六日向本院委托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1)郭廷尧于2016年8月31日前支付江门市五邑中医院医疗费111954.元;(2)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1579.00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