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卿国海与陈顺才、代正群借款合同纠纷130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盐源县人民法院案号:(2017)川3423执130号
所属地区:盐源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7-03-23公开日期:2017-03-29
当事人:卿国海,陈顺才,代正群
案由:nan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3执130号申请执行人卿国海,男,195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盐源县。

被执行人陈顺才,男,1973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盐源县。

被执行人代正群,女,196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盐源县。

卿国海与陈顺才、代正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川3423民初6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顺才、代正群未履行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申请人卿国海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7年2月18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中,卿国海与陈顺才、代正群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