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罗远周,男,1978年12月10日出生于广西融安县,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融安县。
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6年11月8日被融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融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l月10日被融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3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融安县人民检察院以融检公刑诉(2017)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远周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3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融安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刘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远周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罗远周为了打猎,到融安县长安镇一家五金店购买钢管、射钉器等配件后,在其家中一楼大厅内,利用电焊机、切割机等工具,将钢管等配件进行切割、打磨、焊接,制造成一支枪支。
经柳州市公安局鉴定所鉴定,该枪支以射钉弹内的火药发射金属弹丸,比动能为23.71焦每平方厘米,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
2016年11月8日,被告人罗远周被融安县公安局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远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并有物证自制枪支一把、电焊机一台、小型切割机一台、填弹短管一根,有证人覃某的证言,有被告人罗远周的供述和辩解,有融安县公安机关提供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远周违反枪支管理法的规定,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远周犯非法制造枪支罪罪名成立。
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