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舒某某与陈某某、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粤0307执9015号
所属地区:深圳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7-02-22公开日期:2017-04-21
当事人:舒某某,陈某某,李某某
案由:nan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9015号申请执行人舒某某,女,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被执行人陈某某,男,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来县。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来县。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187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2500元(人民币,下同),承担案件受理费302元、执行费50元,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

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的申请并已缴纳本案执行费50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