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苏某1、苏某2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7)闽05民辖终124号
所属地区:福建省泉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日期:2017-02-17公开日期:2017-12-15
当事人:苏某1,苏某2,吴某
案由:分家析产纠纷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辖终1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某1,男,汉族,1957年3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某2,男,汉族,1960年8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女,汉族,1938年5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上诉人苏某1、苏某2因与被上诉人吴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2016)闽0502民初25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苏某1上诉称,其户籍地及经常居住地在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该区人民法院审理。

苏某2上诉称,其经常居住地在福建省晋江市,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该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分家析产纠纷,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因本案所涉不动产位于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苏某1、苏某2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裁定驳回其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应予维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灿彬审 判 员  陈美雅代理审判员  林美燕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魏垂进速 录 员  林 翔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