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1上诉称,其户籍地及经常居住地在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该区人民法院审理。
苏某2上诉称,其经常居住地在福建省晋江市,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该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分家析产纠纷,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因本案所涉不动产位于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苏某1、苏某2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裁定驳回其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应予维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灿彬审 判 员 陈美雅代理审判员 林美燕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魏垂进速 录 员 林 翔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