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李秋霞与马跃、刘棚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豫0104民初5369号
所属地区:郑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02-20公开日期:2017-02-28
当事人:李秋霞,马跃,刘棚林,王彩霞
案由:nan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5369号原告:李秋霞,女,196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华,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凯,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跃,男,197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春林,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棚林,男,197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书辉,河南豫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夏冬,河南豫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彩霞,女,197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李秋霞诉被告马跃、刘棚林、王彩霞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李秋霞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