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陈润,男,汉族,生于1965年11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被申请人:李俐,女,汉族,生于1962年10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申请人黄永伦与被申请人陈润、李俐民间借贷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黄永伦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润在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柏树支行开立的个人账户的存款予以冻结和被申请人陈润、李俐共同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宣汉县东乡镇房屋(所有权证字号:宣权字第201509XXXXXX号、建筑面积120.00㎡)、宣汉县东乡镇房屋(所有权证字号:宣权字第XXXXX号、建筑面积126.770㎡)予以查封。
案外人赵平、叶红霞已提供相应财产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黄永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陈润在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柏树支行开立的个人账户的存款予以冻结。
冻结期限一年。
对被申请人陈润、李俐共同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宣汉县东乡镇房屋(所有权证字号:宣权字第201509XXXXX号、建筑面积120.00㎡)予以查封。
查封期间,该房屋交被申请人陈润、李俐保管,但不得变卖、抵押、毁损。
查封期限一年。
对被申请人陈润、李俐共同所有的位于宣汉县东乡镇房屋(所有权证字号:宣权字第43213号、建筑面积126.770㎡)予以查封。
查封期间,该房屋交被申请人陈润、李俐保管,但不得变卖、抵押、毁损。
查封期限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