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原告宋继波与被告邓亚波、牛凤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黑0603民初2307号
所属地区:大庆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02-20公开日期:2017-07-31
当事人:宋继波,邓亚波,牛凤美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603民初2307号原告:宋继波,男,197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龙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锴,黑龙江玉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亚波,男,196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学田镇,现住大庆市龙凤区。

被告:牛凤美,女,1966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学田镇,现住大庆市龙凤区刘高手W区。

原告宋继波与被告邓亚波、牛凤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亚波、牛凤美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借款本金63200元,并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2.两被告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4年1月18日,被告邓亚波向原告借款63200元整,约定2014年4月中旬还款。

还款期限届满,被告没有还款,原告索要多次,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

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依法应对原告的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邓亚波、牛凤美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原告向法庭出示借据一份,欲证明被告邓亚波于2014年1月18日向原告借款63200元整。

经审核,本院对证据予以采信,可以认定本案的法律事实与原告陈述相一致。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应按照双方约定及时返还。

现被告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利息,视为无息借款,被告应自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

二被告间的关系无明确证据证实,原告亦无法证明本案借款是双方共同借款,故对于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二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邓亚波返还原告宋继波借款63200元,自2014年4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实际履行时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54元,由被告邓亚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董秀娟人民陪审员  姜哲彬人民陪审员  李春艳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月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