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夏书红,女,1976年3月18日出生,住莘县。
系申请人之姑姑。
申请人夏某申请宣告韦丽君失踪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夏某诉称,申请人与韦丽君系母子关系。
2014年7月20日,申请人之父夏厚义因得病住院治疗期间,被申请人韦丽君离家外出,下落不明,多年来经多方查找没有信息。
因申请人之父夏厚义先天××加脑淤血后遗症,生活无法自理,现请求宣告被申请人韦丽君为失踪人,夏书红为失踪人韦丽君的财产代管人。
经查,下落不明人韦丽君,女,1983年6月18日出生,下落不明前系莘县张鲁镇索北村人,与申请人夏某是母子关系。
2014年7月份,韦丽君外出下落不明,经多方查找至今仍无音信。
申请人夏某和韦丽君双方所在村委会和所在地派出所均证明韦丽君下落不明的事实,本村村邻也对该事实予以证明。
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11月19日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韦丽君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
韦丽君仍然下落不明。
另查明,申请人之父夏厚义因先天××加脑淤血后遗症,生活不能自理,被中国××人联合会认定为多重××人,××等级为一级。
现夏厚义和申请人夏某均随夏书红生活。
本院认为,韦丽君自2014年7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已满二年。
本院发出寻找韦丽君公告后,韦丽君仍然下落不明,故对于申请人夏某要求宣告韦丽君失踪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