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赵文光,男,1965年6月12日出生于广西鹿寨县,瑶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鹿寨县。
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2016年12月22日由鹿寨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2017年2月14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公诉刑诉[2017]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文光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2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鹿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罗丽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文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鹿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1日,被告人赵文光向鹿寨县公安局投案称自己藏匿有一支火药枪,同日赵文光带领鹿寨县公安局办案民警在其位于鹿寨县黄冕镇某村某屯X号家中提取了其藏匿的火药枪。
经柳州市公安局鉴定,此火药枪可以击发,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
另查明,1、查获的砂枪系被告人赵文光的岳父遗留下来的,由被告人赵文光保管,但从未使用过。
2、查获的砂枪已上交鹿寨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文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照片、收缴枪支证明、证人赵某的证言、被告人赵文光的供述、枪支鉴定书、扣押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文光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文光犯非法持有枪支罪成立。
被告人赵文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赵文光是初犯,且鹿寨县司法局同意对被告人赵文光适用社区矫正,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