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岩依怀,男,1984年10月24日出生,傣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勐海县。
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11月24日被西双版纳州森林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12月29日被勐海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勐海县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刑诉(2016)7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岩依怀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6日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勐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岩依怀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2月,被告人岩依怀未办理采伐许可手续,擅自到勐往乡糯东村委会曼岗小组集体林地内砍树,垦林种植玉米。
经鉴定,被砍伐林地权属曼岗村集体,林权证登记到岩罕养个人名下,林地上林木所有权归个人所有,林种用途为经济林,被砍林地面积5.30亩,活立木蓄积15.155立方米。
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林业技术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岩依怀未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在集体林地个人管理经营的林木内砍伐林木,活立木蓄积损失共计15.155立方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岩依怀已经将损失赔偿村集体,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建议对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被告人岩依怀对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被告人岩依怀为种植玉米,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到勐往乡糯东村委会曼岗小组集体林地内砍伐林木。
经鉴定,被砍伐林地权属曼岗村集体,林权证登记到岩罕养个人名下,林地上林木所有权归个人所有,林种用途为经济林,被砍林地面积5.30亩,造成活立木蓄积损失15.155立方米,价值4,546.5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证实案件来源系群众匿名举报。
2、户口证明、前科查询说明,证实被告人岩依怀身份的基本情况以及未查询到曾经犯罪的记录。
3、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岩依怀系民警接举报后,到勐往乡糯东村曼岗村找到被告人岩依怀,将其抓获的经过。
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证实涉案工具斧头一把,依法扣押于西双版纳州森林公安局直属分局的情况。
5、证明、林权证复印件、亲属关系证明,证实被告人岩依怀所砍林地范围已办理林权证,林地上林木的权属为岩罕养。
6、鉴定聘请书、林业技术鉴定意见书、价格鉴定意见书、告知书,证实被砍伐林地权属为集体,权林证已发放到村民个人,被砍伐面积5.30亩,商品林、用材林,被砍林木活立木蓄积15.155立方米,价值人民币4,546.50元。
上述鉴定意见已告知被告人岩依怀。
7、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实涉案地块现场勘查情况。
8、现场指认笔录、作案工具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岩依怀对砍伐的林地现场及作案使用的斧头一把进行指认。
9、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实被告人岩依怀为种植玉米,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到勐往乡糯东村委会曼岗小组集体林地内砍伐林木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依怀违反森林法规,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