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何必文、吴园园,浙江望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剑肖,男,198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原告丁文青诉被告朱剑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受理。
依法由审判员王牮英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丁文青的委托代理人何必文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朱剑肖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丁文青诉称,2015年5月10日,被告因经济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
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还。
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6%从起诉之日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被告朱剑肖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0日,被告朱剑肖向原告丁文青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
借条载明:今向丁文青借人民币3万元整(叁万元整)。
事后,上述借款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却至今未还款分文。
上述事实,有借条一份以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被告朱剑肖拖欠原告丁文青借款本金30000元至今未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
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朱剑肖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剑肖于本判决生效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