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孙公敬,男,1974年9月17日生,汉族,住瓦房店市。
本院在执行孙喜梅与孙公敬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