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陈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汪建国,四川民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俊文,男,196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被告:谢杨,女,196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被告:祝国蓉,女,196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洪雅县。
被告:冯生洪,男,195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洪雅县。
被告:四川夹江规矩特性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夹江县。
法定代表人:祝国蓉。
被告:眉山市远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
法定代表人:张俊文。
原告雅安市荥经县鑫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俊文、谢杨、祝国蓉、冯生洪、四川夹江规矩特性水泥有限公司、眉山市远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下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