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雅安市荥经县鑫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张俊文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川1802民初154号
所属地区:雅安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02-20公开日期:2017-07-28
当事人:雅安市荥经县鑫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张俊文,谢杨,祝国蓉,冯生洪,四川夹江规矩特性水泥有限公司,眉山市远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企业借贷纠纷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02民初154号原告:雅安市荥经县鑫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雅安市荥经县。

法定代表人:陈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汪建国,四川民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俊文,男,196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被告:谢杨,女,196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被告:祝国蓉,女,196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洪雅县。

被告:冯生洪,男,195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洪雅县。

被告:四川夹江规矩特性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夹江县。

法定代表人:祝国蓉。

被告:眉山市远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

法定代表人:张俊文。

原告雅安市荥经县鑫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俊文、谢杨、祝国蓉、冯生洪、四川夹江规矩特性水泥有限公司、眉山市远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下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