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谷建勋,曾用名谷树龙,男,1984年5月27日出生,蒙古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11日被开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开鲁县人民检察院以开检公诉刑诉[2017]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谷建勋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开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广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谷建勋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1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谷建勋饮酒后驾驶蒙DS05**号长城牌小型轿车,自开鲁县麦新镇先锋村沿国道303线自西向东行驶,行驶至开鲁县开鲁镇西收费站时,因涉他人纠纷被传唤至开鲁县开鲁镇派出所接受调查,随后主动到开鲁县交警大队投案,并如实陈述饮酒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经抽取谷建勋血样送检,并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谷建勋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04.27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上述事实,被告人谷建勋在开庭审理时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被告人驾驶证信息及车辆信息、证人高某、陈某的证言、呼吸式酒精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血液酒精含量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建勋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使,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谷建勋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饮酒驾驶机动车的事实,系自首,且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谷建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交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杨 波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崔雪铮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