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腾冲联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易显洲,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李玉良与被执行人腾冲联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5)腾民二初字第1317号民事调解书。
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腾冲联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义务。
申请执行人李玉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0000元。
经本院执行,对被执行人联友汽车公司的房屋、车辆及办公设施进行了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处置财产实际支出的费用及诉讼费、执行费后,剩余执行案款由各案申请人按比例分配,本案申请人李玉良受偿13846元。
在对上述财产处置分配完毕后,联友公司无可供执行有形财产,该公司对外的投资权利及相关合同权利,因未进行结算,不具备执行条件。
依照《最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