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李超远与夏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融安县人民法院案号:(2016)桂0224民初1158号
所属地区:融安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02-03公开日期:2017-09-01
当事人:李超远,夏坤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224民初1158号原告:李超远,男,198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原住广西平南县,现住广西融安县。

被告:夏坤,男,1973年12月23日出生,侗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融安县。

原告李超远与被告夏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超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夏坤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超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给付欠款10000元及违约金2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欠原告轮胎款10000元,并于2015年6月19日出具一张欠条给原告。

还款日期到期后,经原告多次追索未果。

为此,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

被告依照法律的规定有答辩、举证和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

在法定期限内,被告夏坤未提供书面答辩,亦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答辩与举证质证的权利。

本院对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一般朋友关系。

被告于2015年前以赊销的方式在原告的车辆修理部买了四个轮胎,直至2015年6月19日前都未支付四个轮胎款项。

被告于2015年6月19日出具一张欠条给原告,欠条中载明:“兹欠融安县平南仔汽车轮胎修理部(李超远)轮胎款人民币(大写)壹万零仟零佰零拾零元零角零分¥10000元,欠款单位(欠款人)于2015年7月30日将上述所欠款支付完毕。

若逾期欠款单位(欠款人)每日按未还款项总额的1%支付违约金。

如有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向融安县平南仔汽车轮胎修理部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此产生的诉讼相关费用(包括不限于律师费、餐旅费、取证费、公证费),由违约一方承担。

欠款人手机号码:136××××6048身份证号码:欠款人:夏坤欠款人地址:融安县长安镇珠玉村黄坭屯2015年6月19日”。

还款期满后,原告向被告追索还款无果,遂向本院起诉。

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请求被告给付违约金2000元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出售轮胎给被告,被告尚欠原告轮胎款10000元未支付,有被告立下的欠条为凭,双方之间的买卖关系明确、合法、有效。

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尚欠的10000元轮胎款的诉讼请求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有权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全部或者部分放弃自己对于被告的实体权利请求,放弃部分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对放弃部分的实体权利,可以不予裁判。

故原告在庭审中自愿放弃请求被告给付违约金2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