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周孝聪与宋加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川0303执19号
所属地区:自贡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7-02-28公开日期:2018-07-12
当事人:周孝聪,宋加和
案由:nan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3执19号申请执行人周孝聪,男性,1952年8月2日出生,住自流井区。

被执行人宋加和,男性,1953年11月25日出生,住贡井区。

本院在执行周孝聪与宋加和借款合同纠纷中,被执行人宋加和未履行(2015)贡井民二初字第75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偿还借款18000元及利息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宋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