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宋加和,男性,1953年11月25日出生,住贡井区。
本院在执行周孝聪与宋加和借款合同纠纷中,被执行人宋加和未履行(2015)贡井民二初字第75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偿还借款18000元及利息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宋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