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娴,女,196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
原审被告:张锦宝,男,196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上诉人李美算因与被上诉人林娴、原审被告张锦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2016)闽0521民初91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李美算上诉称,其经常居住地在泉州市丰泽区,并未在其户籍地即福建省惠安县崇武镇崇兴北路609号居住。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上诉人李美算的住所地为福建省惠安县,其虽主张经常居住地在泉州市丰泽区,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原审被告张锦宝的住所地也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李美算请求将本案移送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缺乏依据。
原审裁定驳回其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应予维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灿彬审 判 员 陈美雅代理审判员 魏垂进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林美燕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