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何世友,曾用名何永富,男,1979年6月11日出生于贵州省六枝特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贵州省六枝特区。
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2月16日刑满释放。
现因本案于2016年8月11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经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
现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以六检公诉刑诉(2017)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世友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2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某某、被告人何世友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3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何世友窜至六枝特区平寨镇货运路,在被害人侯某家窗户外伸手将侯某的一部VIVOXplay5A型手机盗走。
之后,被告人何世友将盗得的手机以2000元(人民币,下同)的价格卖给他人。
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3600元。
另查明,被告人何世友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8月6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交代盗窃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世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信息、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本院(2015)黔六特刑初字第392号刑事判决书、六枝特区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六枝特区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六枝特区强制隔离戒毒所证明、手机保修单、情况说明,证人王某的证言,被害人侯某的陈述,被告人何世友的供述,六枝特区价格认证中心六价认字(2016)第1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方位示意图,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世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世友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何世友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盗窃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在被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