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马达丽与付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兴仁县人民法院案号:(2017)黔2322民初387号
所属地区:兴仁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02-22公开日期:2017-04-12
当事人:马达丽,付华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2民初387号原告:马达丽,女,1962年9月26日生,回族,住兴仁县。

被告:付华,男,1994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兴仁县。

原告马达丽与被告付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马达丽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达丽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对被告付华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