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徐超与南通市塑料薄膜制品厂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苏0602执464号
所属地区:南通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7-02-28公开日期:2017-05-05
当事人:徐超,南通市塑料薄膜制品厂有限公司
案由:nan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02执464号申请执行人:徐超,男,1981年7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洪泽县。

被执行人:南通市塑料薄膜制品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钟秀街道联合村社区二组。

法定代表人:季卫平。

本院在执行徐超与南通市塑料薄膜制品厂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南通市塑料薄膜制品厂有限公司未履行南通市崇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崇劳人仲案字【2016)】第1172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南通市塑料薄膜制品厂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