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姚志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九台市人民法院案号:(2017)吉0113民初1306号
所属地区:九台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02-27公开日期:2018-07-18
当事人: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姚志刚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1306号原告: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双阳区鹿乡镇镇区西街法定代表人:高兵,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亮,公司职员被告:姚志刚,男,1980年2月15日生。

原告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姚志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

原告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