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刘文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成,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红霞,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猛,男,198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告:张振荣,男,196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原告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猛、张振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
原告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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