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与张猛、张振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津0113民初8219号
所属地区:天津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02-06公开日期:2017-05-07
当事人: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张猛,张振荣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民初8219号原告: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鞍山道129号。

法定代表人:刘文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成,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红霞,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猛,男,198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告:张振荣,男,196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原告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猛、张振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

原告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