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钟智勇,局长。
被执行人朱四明。
被执行人朱四明非法占地建设一案,申请执行人湘阴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6月16日依法作出湘国土资罚字(2016)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二、处以罚款8257元。
”2017年1月10日,申请执行人湘阴县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执行该处罚决定书的第一项、第二项。
2017年2月13日,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湘阴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朱四明法非法占地建设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湘阴县国土资源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朱四明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湘阴县石塘片区寺坝村412.86平方米动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的规定。
湘阴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湘国土资罚字(2016)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院准予执行。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湘阴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湘国土资罚字(2016)44号行政处罚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