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常金霞与董连明、张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津0115民初1475号
所属地区:天津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02-22公开日期:2017-04-21
当事人:常金霞,董连明,张金凤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5民初1475号原告:常金霞,女,196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被告:董连明,男,197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被告:张金凤,女,其他身份情况不详,住址同上。

原告常金霞与被告董连明、张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常金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5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9月18日向原告借款5000元,并出具了欠条。

此款经原告催要未果,故起诉。

二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材料。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9月18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条,后原告催要未果。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根据原告提交的二被告出具的借条等证据,可以证明二被告借款5000元属实。

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的请求予以支持。

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连明、张金凤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常金霞借款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二被告负担并承担连带责任,交纳时间同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康学山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秀东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