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董连明,男,197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被告:张金凤,女,其他身份情况不详,住址同上。
原告常金霞与被告董连明、张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常金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5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9月18日向原告借款5000元,并出具了欠条。
此款经原告催要未果,故起诉。
二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材料。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9月18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条,后原告催要未果。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根据原告提交的二被告出具的借条等证据,可以证明二被告借款5000元属实。
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的请求予以支持。
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连明、张金凤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常金霞借款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二被告负担并承担连带责任,交纳时间同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康学山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秀东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