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梅长宝与廖威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应诉通知书
法院: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皖0303民初405号
所属地区:蚌埠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02-07公开日期:2017-05-26
当事人:nan
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应 诉 通 知 书(2017)皖0303民初405号廖威旺本院已受理梅长宝诉你方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纠纷一案,现发送起诉状副本一份,并将有关应诉事项通知如下:一、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等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你方应当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一式份。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自然人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

四、需要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五、当事人负有如实陈述案件事实的义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

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