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佛山市南海沙头粤华染整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小榄镇永恒工艺制衣厂、高荣钧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案号:(2017)粤2072民初266号
所属地区:中山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02-20公开日期:2017-04-12
当事人:佛山市南海沙头粤华染整有限公司,中山市小榄镇永恒工艺制衣厂,高荣钧,中山市小榄镇新市区企业管理部
案由:加工合同纠纷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266号原告:佛山市南海沙头粤华染整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沙头人字水车站。

法定代表人:胡锦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品贤,广东创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小榄镇永恒工艺制衣厂,住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工业基地智诚路*号。

法定代表人:高荣钧。

被告:高荣钧,男,196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告:中山市小榄镇新市区企业管理部,住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下基路122号。

法定代表人:陈丹凤。

原告佛山市南海沙头粤华染整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小榄镇永恒工艺制衣厂、高荣钧、中山市小榄镇新市区企业管理部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